*條 為加強對建筑業AA*信用企業的動態管理,提高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對建筑行業信用建設的示范和推動作用,根據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試行辦法》 購買考試用書 和《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AA*信用企業,是指通過中國建筑業協會AA*信用評價、在評價有效期內的建筑業企業。
第三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全國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建筑業AA*信用企業的動態管理。
第四條 建筑業AA*信用企業的信用信息由企業基本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構成。
第五條 建筑業AA*信用企業基本信息是指在評價有效期內,能夠確認企業市場主體身份和經營資格的信息,包括企業工商、稅務登記注冊及其變更情況,企業的資質變動情況,以及國家機關檢查檢驗記錄、企業社會責任記錄、有關機構的信用評價記錄。
第六條 建筑業AA*信用企業不良行為信息是指企業在評價有效期內,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經縣(市)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并做出書面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行為記錄,以及司法機關做出的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判決。
第七條 建筑業AA*信用企業在評價有效期內基本信息內容變更,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和相關資料報送本企業信用等級初評單位,由初評單位送交中國建筑業協會,并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在相關信息平臺上公布。
基本信息公布期限為企業AA*信用評價有效期。
第八條 建筑業AA*信用企業的初評單位,負責采集由本單位初評的建筑業AA*信用企業的不良行為信息,并告知中國建筑業協會;或受中國建筑業協會的委托,調查有關AA*信用企業不良行為的具體情況。初評單位不得瞞報建筑業AA*信用企業的不良行為信息。
第九條 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建筑業AA*信用企業信用信息的歸集、核實、記錄、備案、公布,對發生不良行為的建筑業AA*信用企業,視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對發生不良行為的建筑業AA*信用企業的處理,根據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試行辦法》中《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建筑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試行辦法》和具體情況實施。
第十一條 按照《建筑業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建筑業AA*信用企業所發生的不良行為記分不滿10分的,由工作指導委員會對其不良行為信息予以記錄。記分在10分以上(含10分)、不滿20分的,對其不良行為信息予以記錄,不予公布,由中國建筑業協會致函該企業予以誡勉。記分在20分以上(含20分)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公布其不良行為信息、評價有效期滿后一年之內不予受理全國建筑業AA*信用等級評價申請、取消其中國建筑業協會當年的評獎評優資格等處理。企業發生重大不良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取消其建筑業AA*信用等級。
第十二條 建筑業AA*信用企業發生不良行為應予處理的,由工作指導委員會向該企業的信用等級初評單位和企業進行核實,確認有關信息。確認屬實且企業無異議,由工作指導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中國建筑業協會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建筑業AA*信用企業不良行為信息的公布期限為12個月以內。
第十四條 對建筑業AA*信用企業的處理決定,應書面通知企業。
第十五條 被處理企業對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中國建筑業協會申訴或向政府行業信用評價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建筑業3*信用企業動態管理辦法
點擊次數:1369 更新時間:2015-10-10